自我評鑑辦法
國立體育大學競技學院技擊運動技術學系自我評鑑要點
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99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105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依據
本要點依據「國立體育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」及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「大學校院系所評鑑實施計畫」訂定之。
二、目的
定期檢視本系發展目標、特色與策略,建立自我評鑑制度,以提升本系之教學、研究與服務品質。
三、自我評鑑項目
(一)目標、核心能力與課程設計。
(二)教師教學與學習評量。
(三)學生輔導與學習資源。
(四)學術與專業表現。
(五)畢業生表現與整體自我改善機制。
四、自我評鑑作業流程
(一)規劃準備
1.成立「本系自我評鑑工作小組」,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,召集本系專任教師共同組成,建立溝通聯繫與協調分工機制。
2.「本系自我評鑑工作小組」提出年度工作計畫,含工作分配及作業時程。
(二)內部評鑑
1.撰寫自我評鑑報告:資料蒐集、彙整、分析及撰寫,實際執行自我評鑑工作。
2.繳交自我評鑑報告至院級評鑑工作小組審議並修正。
3.繳交修正後自我評鑑報告至校級評鑑工作小組審議並修正。
4.通過校級評鑑工作小組審議後,規劃外部評鑑事宜。
(三)外部評鑑
1.聘請外部評鑑委員,以三至五人為原則,全數由校外人士擔任,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,由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授及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組成。
2.實地進行訪評:進行簡報、資料檢閱、教學現場訪視、場地及設備檢視以及相關人員晤談,委員提出訪評意見與改善建議。
(四)永續發展
召集人將外部評鑑委員之評鑑結果於系務會議提出報告,並依評鑑之結果,作為本系進行系務推動、教育品質改善及校內外評鑑之參考。
五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